• 適用對象

    持下列證照入境且自入境日起在中華民國境內停留日數未達183天之外籍旅客:

    1. 非中華民國之護照。
    2. 未加註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中華民國護照。
    3. 旅行證。
    4. 入出境許可證含內政部移民署核發入出境許可之證照
    5. 臨時停留許可證。(註:僅限於國際機場或國際港口申辦退稅,不適用現場小額退稅及特約市區退稅之相關規定。)

     

  • 稅率及計算公式

    1. 稅率:5%
    2. 退稅服務手續費率:20%
    3. 申退稅額=發票金額(含稅)÷1.05×0.05(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4. 退稅款淨額=申退稅額-申退稅額*0.2(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去)

     

  • 可申請退稅貨物範圍

    向貼有外籍旅客購物退稅標誌(如下圖)之特約商店,購買可隨旅行攜帶出境之應稅貨物,但不包括下列貨物:

    1. 因安全理由不得攜帶上飛機或船舶之貨物。(如:易燃品類、高壓縮罐、腐蝕性物質、磁性物質、毒性物料、爆藥、具防盜警鈴之公事包及小型手提箱、強氧化劑、放射性物資或其他依國際空運協會規範之影響飛航安全物品等貨物)
    2. 不符各家航、空運公司機艙限制規定之貨物。
    3. 未隨行貨物。
    4. 在出境前已轉讓、拆封使用、消耗或私自調換之貨物。

     

    註:飯店住宿、餐飲及免稅貨物等消費金額,不在可申請退稅貨物範圍。

  • 外籍旅客申請退稅最低含稅購物金額

    外籍旅客向貼有外籍旅客購物退稅標誌之特約商店購物,同一日向同一特約商店購物累計含稅消費金額在新臺幣(下同)2千元以上,得於購物當日持入境證照向商店銷售人員申請開立退稅表單。

  • 外籍旅客購物退稅相關注意事項

    機場港口退稅

    1. 在哪裡申請:有下列識別標誌之機場港口退稅服務櫃檯
    2. 申請時點:出境時託運貨物前
    3. 攜帶貨物出境期限:自購買日起90日內
    4. 申請退稅應備證件:
      1. 入境證照。
      2. 購物之統一發票或電子發票。
      3. 退稅明細申請表。
    5. 特別注意事項:
      1. 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提早3小時抵達機場或港口辦理退稅手續。
      2. 自桃園國際機場出境之旅客,當次來台旅遊累計含稅消費金額在4萬8千元以下(不含已辦理現場小額退稅及特約市區退稅之消費金額) ,出境當日得於機場捷運線台北車站A1站辦理退稅。

     

    現場小額退稅

    1. 在哪裡申請:有下列識別標誌之特約商店
    2. 申請時點:購物當日
    3. 攜帶貨物出境期限:自購買日起90日內
    4. 申請退稅應備證件:
      1. 入境證照。
      2. 購物之統一發票或電子發票。
    5. 特別注意事項:
      1. 同一日向同一特約商店累計含稅消費金額在4萬8千元以下得申請現場小額退稅。
      2. 下列情況不適用現場小額退稅,請於出境前至機場港口辦理退稅:
        1. 旅客當次來臺旅遊辦理現場小額退稅累計含稅消費金額超過12萬元。
        2. 同年度多次來臺旅遊辦理現場小額退稅累計含稅消費金額超過24萬元。
        3. 外籍旅客退稅系統查無入境資料者。

     

    特約市區退稅

    1. 在哪裡申請:有下列識別標誌之特約市區退稅服務櫃檯
    2. 申請時點:出境前20日內
    3. 攜帶貨物出境期限:自購買日起90日內且符合申請退稅日起20日內
    4. 申請退稅應備證件:
      1. 入境證照。
      2. 購物之統一發票或電子發票。
      3. 退稅明細申請表。
      4. 本人持有國際信用卡組織授權發卡機構發行之信用卡。
    5. 特別注意事項:
    1. 凡持退稅明細申請表,除因退稅系統查無入境資料外,均可向特約市區退稅服務櫃檯申請特約市區退稅。
    2. 須提供信用卡預刷擔保金(含稅消費金額7%),並請務必於出境前,前往機場港口之電子化自動退稅機具或退稅服務櫃檯篩選應否查驗。如經海關查驗不合規定,請向退稅服務櫃檯繳回退稅款並請其取消原預刷擔保金。
    3. 若確認無法於申請退稅日起二十日內攜帶貨物出境,請於出境前至特約市區退稅服務櫃檯或機場港口辦理退稅。
    4. 下列情況不退還預刷擔保金:
      1. 出境時未至機場港口退稅服務櫃檯篩選應否查驗。
      2. 經篩選應查驗而未向海關申請查驗,或拒絕海關查驗者。

     

    其他應注意事項

    1. 經海關查驗不合規定,不予退稅。已辦理退稅之特定貨物於出境前經海關查獲有拆封使用或私自調換貨物情形者,須向機場港口之退稅服務櫃檯繳回已退稅款。
    2. 應於完成退稅手續並經海關完成查驗後,再辦理行李託運,以免遭補繳退稅款。
    3. 依規定應繳回已(溢)退稅款而未繳回者,於繳回已(溢)退稅款前無法繼續辦理退稅。
    4. 來臺旅遊期間購買特定貨物,於首次出境前未提出申請或已提出申請未經核定退稅者,不得於事後申請退還。
    5. 領得退稅款後因故不能出境而須返回非管制區,入境時應經紅線檯並向海關申報以免受罰。
    6. 因網路中斷導致特約商店退稅系統異常時,請於系統恢復正常後再行辦理或於出境前至機場港口辦理退稅
    7. 若持有財政部核准之載具,辦理現場小額退稅,得免於退稅明細表單簽名。

     

  • 辦理退、換貨應注意事項

    出境前辦理退換貨

    1. 請備妥下列表單,向原購物之特約商店辦理:
      1. 原購物取得之統一發票或電子發票。
      2. 原購物取得之退稅明細申請表或現場小額退稅核定單。
    2. 若退、換貨後,當日購買特定貨物之累計含稅消費金額不足2千元時,外籍旅客不得申請退還該筆稅款,如有溢退稅款,需向原購物之特約商店辦理繳回。
    3. 已辦理特約市區退稅者,請至特約市區退稅服務櫃檯更正預刷擔保金或辦理繳回溢退稅款。

     

    出境後回臺辦理退換貨

    1. 請備妥原購物取得之統一發票或電子發票,向原購物之特約商店辦理。
    2. 辦理退、換貨後,如有溢退稅款者,應向原購物之特約辦理繳回,並索取外籍旅客購物退稅作業返還營業稅繳款書之證明聯,作為繳回證明。
    3. 攜帶已辦理退稅之貨物復入境,如貨物完稅價格逾新臺幣2萬元,入境時應經紅線檯向海關申報,以免受罰。

     

  • 旅客入出境注意事項

     

    1. 入、出境攜帶現金以新臺幣10萬元、人民幣2萬元、外幣以等值美金1萬元為限,超過部分請依相關規定申報或申請核准;如果沒有申報者,將依法沒入。若有任何疑問請預先洽詢導遊人員或利用海關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5055詢問。
    2. 入境時需接受紅外線體溫檢測,有疑似健康異常之旅客需依規定接受相關檢疫措施;入臺前若有發燒請暫緩入境,入臺後發燒期間請撥1922。
    3. 為讓您的入、出境通關過程順利,請勿攜帶管制或限制輸入或輸出之物品,並請依規定向海關申報。
    4. 入境旅客攜帶菸、酒(酒5公升,菸1000支為限),以年滿20歲之旅客為限。其中酒類1公升,捲菸200支免稅,超過部分應依規定申報稅放,如未申報經查獲者,將依規定沒入。
    5. 依據我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凡製造、運輸、販售毒品者,最高將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施用毒品者,最高將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請務必注意。
    6. 臺灣停留天數: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個人旅遊活動旅客入境後,其停留期間不得逾15日。
    7. 外籍旅客攜帶已辦理退還營業稅物品復入境,如行李物品總值之完稅價格逾新臺幣2萬元,入境時應經紅線檯向海關申報,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