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退税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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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籍旅客申办机场港口退税、特约市区退税离境后,复来台发生退换货或折让,或申办现场小额退税,非购物当月退换货或发生折让情事,应如何办理?

    (一)特定营业人应收回原开立之统一发票收执联或电子发票证明联、外籍旅客签署之销货退回进货退出或折让证明单及退税明细核定单或现场小额退税核定单,并应于外籍旅客退税系统作退换货或折让注记,特定营业人得免收回原开立退税明细申请表。
    (二)惟因退换货或折让而有溢退税款者,特定营业人应填发40F缴款书向外籍旅客收回该退税款,代为向公库缴纳;特定营业人应俟外籍旅客缴回溢退税款后,始得受理其嗣后购买特定货物退还营业税之申请。
    (三)已办理现场小额退税之外籍旅客于离境前换货,如非于购物当月份办理换货,特定营业人应依规定收回退税款并作相关注记,办理退货作业,再依规定办理换货作业。

     

  • 外籍旅客欲申办机场港口退税或已申请特约市区退税,于离境前发生退换货或折让情事,应如何办理?

    (一)外籍旅客应检具原取得统一发票收执联或电子发票证明联及外籍旅客购买特定货物退税明细申请表,由原开立商店收回重新开立;如退换货或折让后当日购买退税范围内货物之含税总金额已不足新台币2,000元者,则不得申请退还该笔税款。
    (二)已申请特约市区退税者,应先至民营退税业者特约市区退税服务柜台或机场及港口之退税服务柜台,缴回预退税款并请其取消原预刷担保金,再依前点规定向特定营业人办理退换货或折让作业。

     

  • 民营退税业者授权解除或终止授权特定营业人办理现场小额退税及设置特约市区退税服务柜台之处所异动时,应如何办理?

    民营退税业者应于事实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报该特定营业人所在地主管稽征机关;解除或终止特定营业人办理现场小额退税之授权者,应立即取消其使用外籍旅客退税系统办理现场小额退税作业之权限及收回其现场小额退税标志。

  • 外籍旅客欲申办机场港口退税或已申请特约市区退税,于离境前办理退换货或折让,或申办现场小额退税,于购物当月退换货或发生折让情事,应如何办理?

    (一)特定营业人应收回原开立之统一发票收执联或电子发票证明联及退税明细申请表或现场小额退税核定单,于重新开立统一发票后至外籍旅客退税系统作退换货或折让注记,并重新开立退税明细申请表或现场小额退税核定单交付外籍旅客,惟其交易日期应维持原购货日期不得更改。
    (二)退换货或折让后作废重开之统一发票,应注明原开立统一发票之日期及字轨号码。
    (三)如退换货或折让后当日购买退税范围内货物之含税总金额已不足新台币2,000元者,则特定营业人于外籍旅客退税系统作退换货或折让注记后,无需重新开立退税明细申请表或现场小额退税核定单。
    (四)现场小额退税案件如有溢退税款者,特定营业人应向外籍旅客收回该退税款并自行帐务冲销,民营退税业者不会就该笔溢退税款返还予特定营业人。
    (五)如遇无法收回原退税明细申请表或现场小额退税核定单者,特定营业人应于确认外籍旅客身分无误后,至外籍旅客退税系统重新开立退税明细申请表或现场小额退税核定单,并于该系统注记原开立退税表单未收回。

     

  • 何种情形特定营业人应开立「现场小额退税核定单」?

    外籍旅客于同一天内向同一家办理现场小额退税之特定营业人购买特定货物累计含税消费金额在新台币(后同)48,000元以下、当次来台办理现场小额退税含税消费金额累计不超过120,000元且同年度累计不超过240,000元者,特定营业人应依外籍旅客之申请,使用外籍旅客退税系统开立、传输及列印现场小额退税核定单。

  • 民营退税业者协力义务为何?


    (一)应尽善良管理人之义务,指定专人办理外籍旅客退税系统内相关资料之安全维护事项,以确保退税系统之安全性。
    (二)应按日将退税明细申请表、退税明细核定单、预刷担保金及相关纪录等资料上传财政部财政资讯中心。
    (三)对于退税系统内资料之运用,应符合税捐稽征法、个人资料保护法及其他资讯安全相关法令之规定。倘有错误、毁损、灭失、泄漏或其他违法不当处理之情事,依税捐稽征法、个人资料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令办理。
    (四)应善尽监督及管理特定营业人之责任,并就可能产生的疏失,预拟防杜及应变机制。如有可归责于特定营业人、民营退税业者或其退税系统之事由,致发生误退或溢退情事者,民营退税业者垫付之误退或溢退税款,不予退还。
    (五)收到财政部财政资讯中心传输之特定营业人异动资料,应逐笔查对,发现错误应即厘正。如经查对发现系该中心传输之特定营业人异动资料有误,应即通知该特定营业人所辖主管稽征机关查明厘正。
    (六)受理新台币500,000元以上之现金退税或疑似洗钱交易案件,不论以现金或非现金方式退税予外籍旅客,应于退税日之隔日下班前,填具大额通货交易申报表或疑似洗钱(可疑)交易报告,函送法务部调查局洗钱防制处办理申报;其交易未完成者,亦同。如发现明显重大紧急之疑似洗钱交易案件,应立即以传真或其他可行方式办理申报,并应依前开规定补办申报作业。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无论金额多寡,应向法务部调查局为疑似洗钱交易申报:
    1.外籍旅客为财政部函转外国政府所提供之恐怖分子;或国际洗钱防制组织认定或追查之恐怖组织成员;或交易资金疑似或有合理理由怀疑与恐怖活动、恐怖组织或赞助恐怖主义有关联者,其来台旅游办理之退税案件。
    2.同一外籍旅客于一定期间内来台次数频繁且办理大额退税,经财政部及所属机关或民营退税业者调查后报请法务部调查局认定异常,应列为疑似洗钱交易追查对象者,其来台旅游办理之退税案件。

  • 特定营业人应否保管开立退税表单?保存期限为何?

    「退税明细申请表」及「现场小额退税核定单」一式二份,特定营业人应列印交与外籍旅客于「旅客签名」栏签名后(但外籍旅客持民营退税业者报经财政部核准载具申请开立退税表单,得免签名),一份自行留供备查,一份加盖特定营业人统一发票专用章后交旅客。有关表单之保管,应依税捐稽征机关管理营利事业会计账簿凭证办法规定办理。

  • 特定营业人开立「现场小额退税核定单」时,应注意事项为何?

    (一)特定营业人受理申请开立现场小额退税核定单时,应先检核该外籍旅客之证照,确认其入境日期;并应使用外籍旅客退税系统查明确认该旅客非属经法务部依资恐防制法公告列为制裁名单者。
    (二)特定营业人于开立「现场小额退税核定单」时,应登入民营退税业者之退税系统,于该系统开立记载、传输下列事项后,列印「现场小额退税核定单」,除加盖特定营业人统一发票专用章,并应请外籍旅客签名(但外籍旅客持民营退税业者报经财政部核准载具申请开立退税表单者,得免签名),交付该外籍旅客收执:
    1.外籍旅客基本资料。
    2.外籍旅客购买特定货物之年、月、日。
    3.购买特定货物开立之统一发票字轨号码。
    4.依统一发票所载品名之次序,记载每一特定货物之品名、型号、數量、单价、金额及可退还营业税金额。该统一发票以分類号码代替品名者,应同时记载分類号码及品名。
    (三)特定营业人应将外籍旅客购买之特定货物独立装袋密封,并告知外籍旅客如于出境前拆封使用或经查获私自调换货物,应依规定补缴已退税款。
    (四)依据现场小额退税核定单所载之核定退税金额,扣除手续费后之余额垫付外籍旅客,连同依规定开立之统一发票收执联或电子发票证明联(应加盖「旅客已申请现场小额退税」之字样)、现场小额退税核定单,一并交付外籍旅客收执。
    (五)销售非特定货物(包含劳务及免税货物)不得开立现场小额退税核定单。
    (六)外籍旅客如因违反本办法规定经外籍旅客退税系统为相关注记者,特定营业人不得受理该外籍旅客之退税申请。但外籍旅客已缴回税款者,不在此限。
    (七)外籍旅客退税系统查无外籍旅客入境资料或网络中断致外籍旅客退税系统无法营运,或其他不可归责于特定营业人事由致网络无法联机,不得办理现场小额退税。

  • 外籍旅客有何种情形时,特定营业人不得受理该等旅客申请现场小额退税?

    外籍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特定营业人不得受理办理现场小额退税,并应告知该等旅客应于出境时向民营退税业者申请退税:
    (一)同日同店累计含税消费金额超过新台币(下同)48,000元者。
    (二)当次来台旅游办理现场小额退税累计含税消费金额超过120,000元者。
    (三)同一年度多次来台旅游办理现场小额退税累计含税消费金额超过240,000元者。
    (四)外籍旅客退税系统查无其入境资料者。
    (五)网络中断致外籍旅客退税系统无法营运者。

  • 外籍旅客持人工开立之退税明细申请表,于办理退税查无资料时,如查无资料者,应如何处理?

    外籍旅客持人工开立之退税明细申请表,于出境前办理退税时,如查无资料或退税系统因网路中断或其他事由致无法作业时,应洽民营退税业者设置之退税服务柜台申请退还营业税。

  • 外籍旅客申办机场港口退税、特约市区退税并已离境,或申办现场小额退税,嗣后发生退换货或折让情事,应如何办理?

    (一)外籍旅客应检具原取得统一发票或电子发票证明联及外籍旅客购买特定货物退税明细核定单或外籍旅客购买特定货物现场小额退税明细核定单,向原开立商店办理,并应签署特定营业人提供之销货退回进货退出或折让证明单。如因办理退换货或折让而有溢退税款,应行缴回,并索取缴回证明。
    (二)携带已办理退税之货物复入境,如货物完税价格逾新台币20,000元,入境时应经红线台向海关申报,以免受罚。

     

  • 外籍旅客购买特定货物,发生退换货或折让,统一发票应如何开立?

    特定营业人应依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20条规定办理,退换货或折让后作废重开之统一发票,应注明原开立发票之日期及字轨号码。

  • 外籍旅客如无法提示或遗失原开立之退税明细申请表或外籍旅客购买特定货物现场小额退税明细核定单(下称现场小额退税核定单)时,应如何申请补发?

    外籍旅客如无法提示遗失原开立之退税明细申请表或现场小额退税核定单时,得向原开立商店申请补发,于经特定营业人确认身分无误后,重新取得打印之退税明细申请表或现场小额退税核定单。

  • 外籍旅客于何种情形应缴回已退税款?未缴回者对退税权益有何影响?

    (一)应缴回已退税款之情形如下:
    1、经核定退税后,因故未能于规定期限内出境者。
    2、因办理退换货或折让而有溢退营业税款之情事者。
    3、已办理退税之特定货物于出境前经海关查获有已转让、拆封使用、消耗或私自调换情形者。
    4、缴回之退税款,除实收之退税款外,包含民营退税业者收取之手续费。
    (二)未缴回之影响:依规定应缴回已(溢)退税款而未缴回者,于缴回已(溢)退税款前无法继续办理退税。

     

  • 外籍旅客于申请开立退税明细申请表或现场小额退税核定单后,同一日向同一特定营业人发生增购特定货物之情事时,应如何办理?

    (一)特定营业人应就该增购金额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退税明细申请表或现场小额退税明细核定单交付外籍旅客申办退税。
    (二)但加计增购特定货物当日累计含税消费金额超过新台币(后同)48,000元、当次来台旅游期间办理现场小额退税含税消费金额累计超过120,000元或同一年度多次来台旅游办理现场小额退税含税消费金额累计超过240,000元者,应开立退税明细申请表,不得开立现场小额退税核定单。

  • 外籍旅客如选择至机场或港口申请退税者,其申办程序为何?

    (一)应于结账时主动向销售人员表示,所购买特定货物要申办退税。
    (二)主动向销售人员出示入境证照正本,并取得记载「可退税货物」字样及「证照号码末四码」之统一发票收执联或电子发票证明联以及「外籍旅客购买特定货物退税明细申请表」(下称退税明细申请表)。
    (三)持入境证照、购物当日之统一发票收执联或电子发票证明联正本及退税明细申请表,于首次出境办理登机、船手续前,至民营退税业者设置之电子化自动退税机具或向退税服务柜台申请退还购买特定货物之营业税。
    (四)如须查验货物者,请携带由外籍旅客退税系统打印之查验单、退税明细申请表、入境证照、记载「可退税货物」字样之统一发票收执联或电子发票证明联正本及购买的特定货物,向海关申请查验,经海关查验无讹,再至电子化自动退税机具或退税服务柜台扫描证照办理退税,选择退税款支付方式后,列印「外籍旅客购买特定货物退税明细核定单」(下称退税明细核定单)。
    (五)如无须查验货物者,即可直接于电子化自动退税机具或退税服务柜台选择退税款支付方式后,列印退税明细核定单。
    (六)自桃园国际机场出境之外籍旅客,当次来台旅游累计含税消费金额在新台币48,000元以下(不含已办理现场小额退税及特约市区退税之消费金额),出境当日得于机场捷运线台北车站A1站办理退税,惟如经筛选须查验,仍需向海关申请查验。

  • 上开申请退税方式所规定携带货物出境期限为何?

    (一)机场或港口退税:自购买特定货物之日起90日内。
    (二)现场小额退税:自购买特定货物之日起90日内。
    (三)特约市区退税:自购买特定货物之日起90日内且符合申请退税日起20日内。

     

  • 外籍旅客如发生增购时,应如何办理?

    (一)外籍旅客同一天内向同一家经核准贴有销售特定货物退税标志之商店购买特定货物并办理退税,于该商店开立退税明细申请表或现场小额退税核定单后,如发生增购情事者,应就增购金额取得该商店开立之退税明细申请表或现场小额退税核定单。
    (二)外籍旅客同日增购含税消费金额累计超过新台币(后同)48,000元、当次来台办理现场小额退税之含税消费金额累计超过120,000元或同年度超过240,000元者,不得办理现场小额退税,应就该增购金额,取得该商店开立之退税明细申请表。

  • 退税款可选择哪些支付方式?

    (一)机场港口退税之退税款支付方式分为现金、信用卡(VISA、MASTER、JCB及中国银联卡)及支票等3种退税选择方式。
    1.选择现金退税者,需先至电子化自动退税机具或退税服务柜台列印「外籍旅客购买特定货物退税明细核定单」(下称退税明细核定单)(第二联外籍旅客收执联),再向设置于出境机场或港口之指定银行或现金柜台申领退税款。
    2.选择信用卡退税者,于电子化自动退税机具或退税服务柜台输入信用卡相关资讯,列印退税明细核定单(第二联外籍旅客收执联)留存,完成退税流程。
    3.选择支票退税者,于电子化自动退税机具或退税服务柜台列印退税明细核定单,再至退税服务柜台领取退税信封填写收件人、地址等相关资讯后,将退税明细核定单(第一联存根联)放入信封内,并投入「支票退税投递信箱」,退税明细核定单(第二联外籍旅客收执联)留存,完成退税流程。
    4.选择信用卡与支票退税者,除一般退税手续费外,需另行扣除信用卡或邮寄相关手续费用。
    (二)特约市区退税及现场小额退税仅以现金支付退税款。

     

  • 发生何种情形时,无法申请现场小额退税,惟仍得于出境时向民营退税业者申请退税?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无法申请现场小额退税, 惟仍得于出境时向民营退税业者申请退税:
    (一)同日同店累计含税消费金额超过新台币(下同)48,000元者。
    (二)当次来台旅游办理现场小额退税累计含税消费金额超过120,000元者。
    (三)同一年度多次来台旅游办理现场小额退税累计含税消费金额超过240,000元者。
    (四)外籍旅客退税系统查无外籍旅客入境资料或网络中断致外籍旅客退税系统无法营运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