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物退稅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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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籍旅客欲申辦機場港口退稅或已申請特約市區退稅,於離境前發生退換貨或折讓情事,應如何辦理?

    (一)外籍旅客應檢具原取得統一發票收執聯或電子發票證明聯及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退稅明細申請表,由原開立商店收回重新開立;如退換貨或折讓後當日購買退稅範圍內貨物之含稅總金額已不足新臺幣2,000元者,則不得申請退還該筆稅款。
    (二)已申請特約市區退稅者,應先至民營退稅業者特約市區退稅服務櫃檯或機場及港口之退稅服務櫃檯,繳回預退稅款並請其取消原預刷擔保金,再依前點規定向特定營業人辦理退換貨或折讓作業。

  • 外籍旅客因辦理退換貨或折讓而有溢退營業稅款時,應如何辦理?

    外籍旅客因辦理退換貨或折讓而有溢退營業稅款時,特定營業人應填具40F繳款書,向外籍旅客收回溢退稅款,並代其向公庫繳納。

  • 外籍旅客有何種情形時,特定營業人不得受理該等旅客申請現場小額退稅?

    外籍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特定營業人不得受理辦理現場小額退稅,並應告知該等旅客應於出境時向民營退稅業者申請退稅:
    (一)同日同店累計含稅消費金額超過新臺幣(下同)48,000元者。
    (二)當次來臺旅遊辦理現場小額退稅累計含稅消費金額超過120,000元者。
    (三)同一年度多次來臺旅遊辦理現場小額退稅累計含稅消費金額超過240,000元者。
    (四)外籍旅客退稅系統查無其入境資料者。
    (五)網路中斷致外籍旅客退稅系統無法營運者。

  • 民營退稅業者授權、解除或終止授權特定營業人辦理現場小額退稅及設置特約市區退稅服務櫃檯之處所異動時,應如何辦理?

    民營退稅業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5日內通報該特定營業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解除或終止特定營業人辦理現場小額退稅之授權者,應立即取消其使用外籍旅客退稅系統辦理現場小額退稅作業之權限及回收其現場小額退稅標誌。

     

  • 特定營業人開立「現場小額退稅核定單」時,應注意事項為何?

    (一)特定營業人受理申請開立現場小額退稅核定單時,應先檢核該外籍旅客之證照,確認其入境日期;並應使用外籍旅客退稅系統查明確認該旅客非屬經法務部依資恐防制法公告列為制裁名單者。
    (二)特定營業人於開立「現場小額退稅核定單」時,應登入民營退稅業者之退稅系統,於該系統開立記載、傳輸下列事項後,列印「現場小額退稅核定單」,除加蓋特定營業人統一發票專用章,並應請外籍旅客簽名(但外籍旅客持民營退稅業者報經財政部核准載具申請開立退稅表單者,得免簽名),交付該外籍旅客收執:
    1.外籍旅客基本資料。
    2.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之年、月、日。
    3.購買特定貨物開立之統一發票字軌號碼。
    4.依統一發票所載品名之次序,記載每一特定貨物之品名、型號、數量、單價、金額及可退還營業稅金額。該統一發票以分類號碼代替品名者,應同時記載分類號碼及品名。
    (三)特定營業人應將外籍旅客購買之特定貨物獨立裝袋密封,並告知外籍旅客如於出境前拆封使用或經查獲私自調換貨物,應依規定補繳已退稅款。
    (四)依據現場小額退稅核定單所載之核定退稅金額,扣除手續費後之餘額墊付外籍旅客,連同依規定開立之統一發票收執聯或電子發票證明聯(應加蓋「旅客已申請現場小額退稅」之字樣)、現場小額退稅核定單,一併交付外籍旅客收執。
    (五)銷售非特定貨物(包含勞務及免稅貨物)不得開立現場小額退稅核定單。
    (六)外籍旅客如因違反本辦法規定經外籍旅客退稅系統為相關註記者,特定營業人不得受理該外籍旅客之退稅申請。但外籍旅客已繳回稅款者,不在此限。
    (七)外籍旅客退稅系統查無外籍旅客入境資料或網路中斷致外籍旅客退稅系統無法營運,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特定營業人事由致網路無法連線,不得辦理現場小額退稅。

  • 特定營業人之協力義務為何?

    (一)應加強員工教育訓練
    (二)應對外籍旅客善盡退稅宣導之責,告知外籍旅客於申請退稅或購物之日起一定期間內攜帶特定貨物出境與有關申請退稅作業流程及其他本辦法規定應遵守及注意事項。
    (三)應保存相關退稅文件,供主管稽徵機關查核。
    (四)發現外籍旅客有詐退營業稅款之情事者,應即主動通報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及民營退稅業者。
    (五)確實要求外籍旅客提示證照等作為證明文件。
    (六)退稅表單之品名欄應清楚並覈實登載。
    (七)主管稽徵機關得不定時派員監督特定營業人於營業現場辦理銷售特定貨物退稅之相關作業,特定營業人應配合協助辦理。

  • 外籍旅客如發生增購時,應如何辦理?

    (一)外籍旅客同一天內向同一家經核准貼有銷售特定貨物退稅標誌之商店購買特定貨物並辦理退稅,於該商店開立退稅明細申請表或現場小額退稅核定單後,如發生增購情事者,應就增購金額取得該商店開立之退稅明細申請表或現場小額退稅核定單。
    (二)外籍旅客同日增購含稅消費金額累計超過新臺幣(後同)48,000元、當次來臺辦理現場小額退稅之含稅消費金額累計超過120,000元或同年度超過240,000元者,不得辦理現場小額退稅,應就該增購金額,取得該商店開立之退稅明細申請表。

  • 外籍旅客於何種情形應繳回已退稅款?未繳回者對退稅權益有何影響?

    (一)應繳回已退稅款之情形如下:
    1、經核定退稅後,因故未能於規定期限內出境者。
    2、因辦理退換貨或折讓而有溢退營業稅款之情事者。
    3、已辦理退稅之特定貨物於出境前經海關查獲有已轉讓、拆封使用、消耗或私自調換情形者。
    4、繳回之退稅款,除實收之退稅款外,包含民營退稅業者收取之手續費。
    (二)未繳回之影響:依規定應繳回已(溢)退稅款而未繳回者,於繳回已(溢)退稅款前無法繼續辦理退稅。

  • 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發生退換貨或折讓,統一發票應如何開立?

    特定營業人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辦理,退換貨或折讓後作廢重開之統一發票,應註明原開立發票之日期及字軌號碼。

  • 特定營業人之申請資格為何?

    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作業,自105年5月1日起,已委由民營退稅業者辦理,是符合下列條件之特定營業人,應與民營退稅業者締結契約,並經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後,始得取得銷售特定貨物退稅標誌及授權使用外籍旅客退稅系統:
    (一)無積欠已確定之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
    (二)使用電子發票。
    111年12月31日前,尚未使用電子發票之營業人,仍可與民營退稅業者締結契約,申請為特定營業人。惟如於112年1月1日以後未依規定使用電子發票者,將由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廢止其特定營業人資格。

  • 外籍旅客申辦機場港口退稅、特約市區退稅並已離境,或申辦現場小額退稅,嗣後發生退換貨或折讓情事,應如何辦理?

    (一)外籍旅客應檢具原取得統一發票或電子發票證明聯及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退稅明細核定單或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現場小額退稅明細核定單,向原開立商店辦理,並應簽署特定營業人提供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如因辦理退換貨或折讓而有溢退稅款,應行繳回,並索取繳回證明。
    (二)攜帶已辦理退稅之貨物復入境,如貨物完稅價格逾新臺幣20,000元,入境時應經紅線檯向海關申報,以免受罰。

     

  • 外籍旅客如無法提示或遺失原開立之退稅明細申請表或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現場小額退稅明細核定單(下稱現場小額退稅核定單)時,應如何申請補發?

    外籍旅客如無法提示遺失原開立之退稅明細申請表或現場小額退稅核定單時,得向原開立商店申請補發,於經特定營業人確認身分無誤後,重新取得列印之退稅明細申請表或現場小額退稅核定單。

  • 發生何種情形時,無法申請現場小額退稅,惟仍得於出境時向民營退稅業者申請退稅?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無法申請現場小額退稅, 惟仍得於出境時向民營退稅業者申請退稅:
    (一)同日同店累計含稅消費金額超過新臺幣(下同)48,000元者。
    (二)當次來臺旅遊辦理現場小額退稅累計含稅消費金額超過120,000元者。
    (三)同一年度多次來臺旅遊辦理現場小額退稅累計含稅消費金額超過240,000元者。
    (四)外籍旅客退稅系統查無外籍旅客入境資料或網路中斷致外籍旅客退稅系統無法營運者。

  • 何種情形特定營業人應開立「現場小額退稅核定單」?

    外籍旅客於同一天內向同一家辦理現場小額退稅之特定營業人購買特定貨物累計含稅消費金額在新臺幣(後同)48,000元以下、當次來臺辦理現場小額退稅含稅消費金額累計不超過120,000元且同年度累計不超過240,000元者,特定營業人應依外籍旅客之申請,使用外籍旅客退稅系統開立、傳輸及列印現場小額退稅核定單。

     

  • 上開申請退稅方式所規定攜帶貨物出境期限為何?

    (一)機場或港口退稅:自購買特定貨物之日起90日內。
    (二)現場小額退稅:自購買特定貨物之日起90日內。
    (三)特約市區退稅:自購買特定貨物之日起90日內且符合申請退稅日起20日內。

  • 民營退稅業者協力義務為何?

    (一)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指定專人辦理外籍旅客退稅系統內相關資料之安全維護事項,以確保退稅系統之安全性。
    (二)應按日將退稅明細申請表、退稅明細核定單、預刷擔保金及相關紀錄等資料上傳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
    (三)對於退稅系統內資料之運用,應符合稅捐稽徵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資訊安全相關法令之規定。倘有錯誤、毀損、滅失、洩漏或其他違法不當處理之情事,依稅捐稽徵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辦理。
    (四)應善盡監督及管理特定營業人之責任,並就可能產生的疏失,預擬防杜及應變機制。如有可歸責於特定營業人、民營退稅業者或其退稅系統之事由,致發生誤退或溢退情事者,民營退稅業者墊付之誤退或溢退稅款,不予退還。
    (五)收到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傳輸之特定營業人異動資料,應逐筆查對,發現錯誤應即釐正。如經查對發現係該中心傳輸之特定營業人異動資料有誤,應即通知該特定營業人所轄主管稽徵機關查明釐正。
    (六)受理新臺幣500,000元以上之現金退稅或疑似洗錢交易案件,不論以現金或非現金方式退稅予外籍旅客,應於退稅日之隔日下班前,填具大額通貨交易申報表或疑似洗錢(可疑)交易報告,函送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辦理申報;其交易未完成者,亦同。如發現明顯重大緊急之疑似洗錢交易案件,應立即以傳真或其他可行方式辦理申報,並應依前開規定補辦申報作業。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論金額多寡,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為疑似洗錢交易申報:

      1. 外籍旅客為財政部函轉外國政府所提供之恐怖分子;或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組織成員;或交易資金疑似或有合理理由懷疑與恐怖活動、恐怖組織或贊助恐怖主義有關聯者,其來臺旅遊辦理之退稅案件。

      2. 同一外籍旅客於一定期間內來臺次數頻繁且辦理大額退稅,經財政部及所屬機關或民營退稅業者調查後報請法務部調查局認定異常,應列為疑似洗錢交易追查對象者,其來臺旅遊辦理之退稅案件。

     

  • 外籍旅客欲申辦機場港口退稅或已申請特約市區退稅,於離境前辦理退換貨或折讓,或申辦現場小額退稅,於購物當月退換貨或發生折讓情事,應如何辦理?

    (一)特定營業人應收回原開立之統一發票收執聯或電子發票證明聯及退稅明細申請表或現場小額退稅核定單,於重新開立統一發票後至外籍旅客退稅系統作退換貨或折讓註記,並重新開立退稅明細申請表或現場小額退稅核定單交付外籍旅客,惟其交易日期應維持原購貨日期不得更改。
    (二)退換貨或折讓後作廢重開之統一發票,應註明原開立統一發票之日期及字軌號碼。
    (三)如退換貨或折讓後當日購買退稅範圍內貨物之含稅總金額已不足新臺幣2,000元者,則特定營業人於外籍旅客退稅系統作退換貨或折讓註記後,無需重新開立退稅明細申請表或現場小額退稅核定單。
    (四)現場小額退稅案件如有溢退稅款者,特定營業人應向外籍旅客收回該退稅款並自行帳務沖銷,民營退稅業者不會就該筆溢退稅款返還予特定營業人。
    (五)如遇無法收回原退稅明細申請表或現場小額退稅核定單者,特定營業人應於確認外籍旅客身分無誤後,至外籍旅客退稅系統重新開立退稅明細申請表或現場小額退稅核定單,並於該系統註記原開立退稅表單未收回。

     

  • 特定營業人應否保管開立退稅表單?保存期限為何?

    「退稅明細申請表」及「現場小額退稅核定單」一式二份,特定營業人應列印交與外籍旅客於「旅客簽名」欄簽名後(但外籍旅客持民營退稅業者報經財政部核准載具申請開立退稅表單者,得免簽名),一份自行留供備查,一份加蓋特定營業人統一發票專用章後交旅客。有關表單之保管,應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規定辦理。

  • 退稅款可選擇哪些支付方式?

    (一)機場港口退稅之退稅款支付方式分為現金、信用卡(VISA、MASTER、JCB及銀聯卡)及支票等3種退稅選擇方式。

      1.選擇現金退稅者,需先至電子化自動退稅機具或退稅服務櫃檯列印「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退稅明細核定單」(下稱退稅明細核定單)(第二聯外籍旅客收執聯),再向設置於出境機場或港口之指定銀行或現金櫃檯申領退稅款。

      2.選擇信用卡退稅者,可於電子化自動退稅機具或退稅服務櫃檯輸入信用卡相關資訊,列印退稅明細核定單(第二聯外籍旅客收執聯)留存,完成退稅流程。

      3.選擇支票退稅者,於電子化自動退稅機具或退稅服務櫃檯列印退稅明細核定單,再至退稅服務櫃檯領取退稅信封填寫收件人、地址等相關資訊後,將退稅明細核定單(第一聯存根聯)放入信封內,並投入「支票退稅投遞信箱」,退稅明細核定單(第二聯外籍旅客收執聯)留存,完成退稅流程。

      4.選擇信用卡與支票退稅者,除一般退稅手續費外,需另行扣除信用卡或郵寄相關手續費用。

    (二)特約市區退稅及現場小額退稅僅以現金支付退稅款。

     

  • 外籍旅客申辦機場港口退稅、特約市區退稅離境後,復來臺發生退換貨或折讓,或申辦現場小額退稅,非購物當月退換貨或發生折讓情事,應如何辦理?

    (一)特定營業人應收回原開立之統一發票收執聯或電子發票證明聯、外籍旅客簽署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及退稅明細核定單或現場小額退稅核定單,並應於外籍旅客退稅系統作退換貨或折讓註記,特定營業人得免收回原開立退稅明細申請表。
    (二)惟因退換貨或折讓而有溢退稅款者,特定營業人應填發40F繳款書向外籍旅客收回該退稅款,代為向公庫繳納;特定營業人應俟外籍旅客繳回溢退稅款後,始得受理其嗣後購買特定貨物退還營業稅之申請。
    (三)已辦理現場小額退稅之外籍旅客於離境前換貨,如非於購物當月份辦理換貨,特定營業人應依規定收回退稅款並作相關註記,辦理退貨作業,再依規定辦理換貨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