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籍旅客應檢具原取得統一發票收執聯或電子發票證明聯及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退稅明細申請表,由原開立商店收回重新開立;如退換貨或折讓後當日購買退稅範圍內貨物之含稅總金額已不足新臺幣2,000元者,則不得申請退還該筆稅款。
(二)已申請特約市區退稅者,應先至民營退稅業者特約市區退稅服務櫃檯或機場及港口之退稅服務櫃檯,繳回預退稅款並請其取消原預刷擔保金,再依前點規定向特定營業人辦理退換貨或折讓作業。
(一)外籍旅客同一天內向同一家經核准貼有銷售特定貨物退稅標誌之商店購買特定貨物並辦理退稅,於該商店開立退稅明細申請表或現場小額退稅核定單後,如發生增購情事者,應就增購金額取得該商店開立之退稅明細申請表或現場小額退稅核定單。
(二)外籍旅客同日增購含稅消費金額累計超過新臺幣(後同)48,000元、當次來臺辦理現場小額退稅之含稅消費金額累計超過120,000元或同年度超過240,000元者,不得辦理現場小額退稅,應就該增購金額,取得該商店開立之退稅明細申請表。
(一)應於結帳時主動向銷售人員表示,所購買特定貨物要申辦退稅。
(二)主動向銷售人員出示入境證照正本,並取得記載「可退稅貨物」字樣及「證照號碼末四碼」之統一發票收執聯或電子發票證明聯以及「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退稅明細申請表」(下稱退稅明細申請表)。
(三)持入境證照、購物當日之統一發票收執聯或電子發票證明聯正本及退稅明細申請表,於首次出境辦理登機、船手續前,至民營退稅業者設置之電子化自動退稅機具或向退稅服務櫃檯申請退還購買特定貨物之營業稅。
(四)如須查驗貨物者,請攜帶由外籍旅客退稅系統列印之查驗單、退稅明細申請表、入境證照、記載「可退稅貨物」字樣之統一發票收執聯或電子發票證明聯正本及購買的特定貨物,向海關申請查驗,經海關查驗無訛,再至電子化自動退稅機具或退稅服務櫃檯掃描證照辦理退稅,選擇退稅款支付方式後,列印「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退稅明細核定單」(下稱退稅明細核定單)。
(五)如無須查驗貨物者,即可直接於電子化自動退稅機具或退稅服務櫃檯選擇退稅款支付方式後,列印退稅明細核定單。
(六)自桃園國際機場出境之外籍旅客,當次來臺旅遊累計含稅消費金額在新臺幣48,000元以下(不含已辦理現場小額退稅及特約市區退稅之消費金額),出境當日得於機場捷運線臺北車站A1站辦理退稅,惟如經篩選須查驗,仍需向海關申請查驗。
外籍旅客於同一天內向同一家經核准貼有銷售特定貨物退稅標誌之特定營業人購買退稅範圍內之特定貨物,含稅消費金額達新臺幣(下同)2,000元以上,並於規定期限內攜帶出境者,於首次出境前,除可至機場或港口使用電子化自動退稅機具或向退稅服務櫃檯申請退稅外,尚可選擇特約市區退稅及現場小額退稅兩種方式:
(一)特約市區退稅:指民營退稅業者於特定營業人營業處所設置退稅服務櫃檯,受理外籍旅客申請辦理之退稅方式。
(二)現場小額退稅:指同一天內向經民營退稅業者授權代為受理外籍旅客申請退稅及墊付退稅款之同一特定營業人購買特定貨物,其累計含稅消費金額在48,000元以下者,由該特定營業人辦理之退稅方式。
(三)但持臨時停留許可證入境者,不得申請現場小額退稅及特約市區退稅,應於國際機場或國際港口申請退稅,非搭乘客(郵)輪出境者,應於搭乘船舶辦理結關手續後,於開航前申請退稅。
(一)機場或港口退稅:自購買特定貨物之日起90日內。
(二)現場小額退稅:自購買特定貨物之日起90日內。
(三)特約市區退稅:自購買特定貨物之日起90日內且符合申請退稅日起20日內。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無法申請現場小額退稅, 惟仍得於出境時向民營退稅業者申請退稅:
(一)同日同店累計含稅消費金額超過新臺幣(下同)48,000元者。
(二)當次來臺旅遊辦理現場小額退稅累計含稅消費金額超過120,000元者。
(三)同一年度多次來臺旅遊辦理現場小額退稅累計含稅消費金額超過240,000元者。
(四)外籍旅客退稅系統查無外籍旅客入境資料或網路中斷致外籍旅客退稅系統無法營運者。
外籍旅客如無法提示遺失原開立之退稅明細申請表或現場小額退稅核定單時,得向原開立商店申請補發,於經特定營業人確認身分無誤後,重新取得列印之退稅明細申請表或現場小額退稅核定單。
(一)應繳回已退稅款之情形如下:
1、經核定退稅後,因故未能於規定期限內出境者。
2、因辦理退換貨或折讓而有溢退營業稅款之情事者。
3、已辦理退稅之特定貨物於出境前經海關查獲有已轉讓、拆封使用、消耗或私自調換情形者。
4、繳回之退稅款,除實收之退稅款外,包含民營退稅業者收取之手續費。
(二)未繳回之影響:依規定應繳回已(溢)退稅款而未繳回者,於繳回已(溢)退稅款前無法繼續辦理退稅。
(一)外籍旅客應檢具原取得統一發票或電子發票證明聯及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退稅明細核定單或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現場小額退稅明細核定單,向原開立商店辦理,並應簽署特定營業人提供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如因辦理退換貨或折讓而有溢退稅款,應行繳回,並索取繳回證明。
(二)攜帶已辦理退稅之貨物復入境,如貨物完稅價格逾新臺幣20,000元,入境時應經紅線檯向海關申報,以免受罰。
(一)機場港口退稅之退稅款支付方式分為現金、信用卡(VISA、MASTER、JCB及銀聯卡)及支票等3種退稅選擇方式。
1.選擇現金退稅者,需先至電子化自動退稅機具或退稅服務櫃檯列印「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退稅明細核定單」(下稱退稅明細核定單)(第二聯外籍旅客收執聯),再向設置於出境機場或港口之指定銀行或現金櫃檯申領退稅款。
2.選擇信用卡退稅者,可於電子化自動退稅機具或退稅服務櫃檯輸入信用卡相關資訊,列印退稅明細核定單(第二聯外籍旅客收執聯)留存,完成退稅流程。
3.選擇支票退稅者,於電子化自動退稅機具或退稅服務櫃檯列印退稅明細核定單,再至退稅服務櫃檯領取退稅信封填寫收件人、地址等相關資訊後,將退稅明細核定單(第一聯存根聯)放入信封內,並投入「支票退稅投遞信箱」,退稅明細核定單(第二聯外籍旅客收執聯)留存,完成退稅流程。
4.選擇信用卡與支票退稅者,除一般退稅手續費外,需另行扣除信用卡或郵寄相關手續費用。
(二)特約市區退稅及現場小額退稅僅以現金支付退稅款。
指持下列證照入境且自入境日起在中華民國境內停留日數未達183天之旅客:
(一)非中華民國之護照。
(二)未加註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中華民國護照。
(三)旅行證。
(四)入出境許可證(含內政部移民署核發入出境許可之證照)。
(五)臨時停留許可證(註:僅限於國際機場及國際港口申辦退稅)。
(一)應向貼有銷售特定貨物退稅標誌之特定營業人購買特定貨物,並於結帳時主動向銷售人員表示,所購買特定貨物要申辦退稅。
(二)主動向銷售人員出示入境證照正本,並取得記載「可退稅貨物」字樣及「證照號碼末四碼」之統一發票收執聯或電子發票證明聯以及「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退稅明細申請表」(下稱退稅明細申請表)。
(三)持入境證照、購物當日之統一發票收執聯或電子發票證明聯正本、特定營業人開立之退稅明細申請表及提供本人持有國際信用卡組織授權發卡機構發行之國際信用卡(將預刷含稅消費金額7%之金額作為擔保金),向民營退稅業者設於特定營業人營業處所之特約市區退稅服務櫃檯申請特約市區退稅。
(四)應於申請退稅日起20日內攜帶特定貨物出境,並持特約市區退稅預付單前往機場、港口設置之電子化自動退稅機具或退稅服務櫃檯篩選應否查驗。
(五)如經海關查驗不合規定,請向退稅服務櫃檯繳回退稅款並請其取消原預刷擔保金。
不可以。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4條規定,營業人發行禮券如於禮券上已載明憑券兌付一定數量之貨物者為商品禮券,應於出售禮券時開立統一發票;是外籍旅客如以商品禮券購買特定貨物,因該貨物已於銷售商品禮券時開立統一發票,兌領貨物時不得申請開立退稅明細申請表。
外籍旅客攜帶特定貨物出境,於購物後首次出境時未提出申請退還營業稅或已提出申請未經核定退稅者,不得於事後申請退還營業稅。
不可以。適用外籍旅客購物退稅辦法規定申請退稅者,該統一發票收執聯或電子發票證明聯,不適用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給獎之規定。
外籍旅客持人工開立之退稅明細申請表,於出境前辦理退稅時,如查無資料或退稅系統因網路中斷或其他事由致無法作業時,應洽民營退稅業者設置之退稅服務櫃檯申請退還營業稅。
不可以。生鮮農產品及純金的金飾為免稅貨物,不得退稅,而純金之加工費係屬應稅勞務非貨物,亦不得退稅。
外籍旅客於申請退稅選擇現金支付方式時,所領取之退稅款原則以新臺幣支付之。現金櫃檯如有提供換匯服務者,將另行扣除相關換匯手續費用。
指符合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且與民營退稅業者締結契約,並經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核准登記,貼有核准銷售特定貨物退稅標誌之商店。
(一)向特定營業人購買可隨旅行攜帶出境之應稅貨物均屬可申請退稅之特定貨物,但下列貨物不包括在內:
1. 因安全理由,不得攜帶上飛機或船舶之貨物(如:易燃品類、高壓縮罐、腐蝕性物質、磁性物質、毒性物料、爆藥、具防盜警鈴之公事包及小型手提箱、強氧化劑、放射性物資或其他依國際空運協會規範之影響飛航安全物品等貨物)。
2. 不符機艙限制規定之貨物。
3. 未隨行貨物。
4. 在中華民國境內即已全部或部分使用之可消耗性貨物。
(二)外籍旅客所購之貨物,除上開特定貨物但書規定中所列之貨物外,原則上均得列入特定貨物之範圍,但飯店住宿、餐飲及免稅貨物等消費金額,不在退稅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