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作業,自105年5月1日起,已委由民營退稅業者辦理,是符合下列條件之特定營業人,應與民營退稅業者締結契約,並經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後,始得取得銷售特定貨物退稅標誌及授權使用外籍旅客退稅系統:
(一)無積欠已確定之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
(二)使用電子發票。
111年12月31日前,尚未使用電子發票之營業人,仍可與民營退稅業者締結契約,申請為特定營業人。惟如於112年1月1日以後未依規定使用電子發票者,將由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廢止其特定營業人資格。
可以,申請為特定營業人不以公司組織為限,惟營業人如屬分支機構者,得由總機構與民營退稅業者締約。
(一)辦理現場小額退稅之服務人員應完成民營退稅業者之專業教育訓練。
(二)確認電腦軟硬體設備,符合辦理現場小額退稅事務之需求,並經連線測試作業合格。
(一)工商憑證申辦資訊可至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網址為http://moeaca.nat.gov.tw)查詢。
(二)如為公司組織之門市部、營業處(所)者,因無法取具工商憑證IC卡,可憑總公司或分公司之IC卡附卡作為登入「外籍旅客購物退稅管理系統之認證憑證。
(一)可連上網際網路之個人電腦。
(二) 瀏覽器(IE 11以上、FireFox 43.0以上、Chrome 47以上)、Acrobat reader軟體。
(三)印表機(需列印條碼清晰度高)。
(四)工商憑證IC卡讀卡機(規格請至網址http://moeaca.nat.gov.tw查詢)。
(五)上傳2M/下載64K之網路頻寬需求。
(六)選用配備:條碼讀取機、PC防毒軟體。
特定營業人如欲終止辦理銷售特定貨物退稅事務者,應與民營退稅業者終止契約,並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並不得再使用退稅標誌及退稅系統。特定營業人經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廢止特定營業人資格者,亦同。
(一)特定營業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廢止該特定營業人之資格,並通報民營退稅業者:
1、已申請註銷營業登記或暫停營業。
2、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或處分停業。
3、擅自歇業。
4、積欠已確定之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或無使用電子發票。
5、與民營退稅業者解除或終止契約關係。
6、非因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第12條規定情形自行以人工開立「退稅明細申請表」,或「退稅明細申請表」未依規定開立或記載不實,造成海關查驗困擾或其他異常情形,經主管稽徵機關通知限期改正而未改正。
(二)特定營業人屬前述(一)2、3及6原因遭廢止資格者,1年內不得再行提出申請。
(三)特定營業人於經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廢止資格後,應停止使用銷售特定貨物退稅標誌及退稅系統。
可以,尚非屬積欠已確定之罰鍰,仍可核准為特定營業人。
不可以,因營利事業所得稅均由總公司報繳,故總機構欠繳「已確定」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仍應屬總分支機構之欠稅,分支機構尚不得核准為特定營業人。
可以,尚非屬積欠已確定之罰鍰,仍可核准為特定營業人。
(一)符合特定營業人申請資格之營業人,應與民營退稅業者締結辦理銷售特定貨物退稅事務之契約後,檢具申請特定營業人之資格文件,並填寫整合式外籍旅客退稅服務(iTRS)業務申請書與委託書,交由民營退稅業者向申請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報請核准登記為特定營業人。
(二)與民營退稅業者締結契約並經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核准登記之特定營業人,得經民營退稅業者授權辦理現場小額退稅事務。
(三)上開特定營業人之總機構亦得與民營退稅業者締結特約市區退稅服務契約,並由民營退稅業者於該特定營業人之總、分支機構營業處所擇定適當地點設置特約市區退稅服務櫃檯,受理外籍旅客申請特約市區退稅事務。
特定營業人遷移營業地址者,應事先通知民營退稅業者並檢送整合式外籍旅客退稅服務(iTRS)業務申請書、委託書等相關資料,由民營退稅業者接獲通知或知悉事實之日起5日內通報特定營業人遷入地主管稽徵機關,並副知遷出地主管稽徵機關。
參照稅捐稽徵法第34條第2項規定,係指下列各種情形:
(一)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案件,納稅義務人未依法申請復查者。
(二)經復查決定,納稅義務人未依法提起訴願者。
(三)經訴願決定,納稅義務人未依法提起再訴願者。
(四)經再訴願決定,納稅義務人未依法提行政訴訟者。
(五)經行政訴訟判決者。
(一)完成下列辦理外籍旅客購物退稅作業所需電腦軟硬體之建置:
1、配合民營退稅業者完成相關電腦軟硬體之建置。
2、確認可使用外籍旅客退稅系統辦理外籍旅客退稅作業。
(二)確認網路中斷或外籍旅客退稅系統發生異常時,辦理外籍旅客購物退稅作業所需表單均已完備。
(三)設置退稅服務櫃檯及熟悉外籍旅客退稅服務相關規定及作業程序之專責服務人員。
(四)應於銷售特定貨物之營業場所明顯易見處,張貼或懸掛退稅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