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物退稅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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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特定營業人之協力義務為何?

    (一)應加強員工教育訓練
    (二)應對外籍旅客善盡退稅宣導之責,告知外籍旅客於申請退稅或購物之日起一定期間內攜帶特定貨物出境與有關申請退稅作業流程及其他本辦法規定應遵守及注意事項。
    (三)應保存相關退稅文件,供主管稽徵機關查核。
    (四)發現外籍旅客有詐退營業稅款之情事者,應即主動通報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及民營退稅業者。
    (五)確實要求外籍旅客提示證照等作為證明文件。
    (六)退稅表單之品名欄應清楚並覈實登載。
    (七)主管稽徵機關得不定時派員監督特定營業人於營業現場辦理銷售特定貨物退稅之相關作業,特定營業人應配合協助辦理。

  • 特定營業人應否保管開立退稅表單?保存期限為何?

    「退稅明細申請表」及「現場小額退稅核定單」一式二份,特定營業人應列印交與外籍旅客於「旅客簽名」欄簽名後(但外籍旅客持民營退稅業者報經財政部核准載具申請開立退稅表單者,得免簽名),一份自行留供備查,一份加蓋特定營業人統一發票專用章後交旅客。有關表單之保管,應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規定辦理。

  • 特定營業人應對外籍旅客善盡退稅宣導之責,應主動告知外籍旅客哪些事項?

    (一)向民營退稅業者申請退稅之流程等相關資訊。
    (二)應於購物日起90日內首次出境時,攜帶特定貨物出境(自入境日起在中華民國境內停留日數須未達183天)。
    (三)如辦理特約市區退稅者,應於申請退稅日起20日內攜帶特定貨物出境,並於出境時洽民營退稅業者於機場、港口設置之電子化自動退稅機具或退稅服務櫃檯篩選應否辦理查驗。
    (四)不得於出境前將該特定貨物拆封使用或經查獲私自調換貨物,或經海關查驗不合規定者,將追繳已退稅款,且已扣取之手續費亦不予退還。

     

  • 外籍旅客違反本辦法規定或其他誤、溢退稅款之事由有應繳回退稅款情事者,特定營業人應辦理何種事項?

    外籍旅客如有違反退稅辦法規定或其他誤、溢退稅款,且未繳回稅款者,特定營業人應辦理下列事項,並於外籍旅客退稅系統作相關註記:
    (一)向外籍旅客代收應繳回之退稅款,並於外籍旅客退稅系統作「已代收退稅款」相關註記。
    (二)列印外籍旅客購物退稅作業返還營業稅繳款書(即為40F繳款書)之證明聯與外籍旅客,作為代收證明。
    (三)持已代收稅款連同40F繳款書收據聯及收款機構留存聯等向公庫繳款,並於外籍旅客退稅系統作「已代繳退稅款」相關註記。
    (四)特定營業人除已代收前項退稅款,或外籍旅客出示已繳回退稅款之證明外,不得受理該外籍旅客嗣後申請開立退稅明細申請表或申請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