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物退稅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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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籍旅客因辦理退換貨或折讓而有溢退營業稅款時,應如何辦理?

    外籍旅客因辦理退換貨或折讓而有溢退營業稅款時,特定營業人應填具40F繳款書,向外籍旅客收回溢退稅款,並代其向公庫繳納。

  • 外籍旅客欲申辦機場港口退稅或已申請特約市區退稅,於離境前辦理退換貨或折讓,或申辦現場小額退稅,於購物當月退換貨或發生折讓情事,應如何辦理?

    (一)特定營業人應收回原開立之統一發票收執聯或電子發票證明聯及退稅明細申請表或現場小額退稅核定單,於重新開立統一發票後至外籍旅客退稅系統作退換貨或折讓註記,並重新開立退稅明細申請表或現場小額退稅核定單交付外籍旅客,惟其交易日期應維持原購貨日期不得更改。
    (二)退換貨或折讓後作廢重開之統一發票,應註明原開立統一發票之日期及字軌號碼。
    (三)如退換貨或折讓後當日購買退稅範圍內貨物之含稅總金額已不足新臺幣2,000元者,則特定營業人於外籍旅客退稅系統作退換貨或折讓註記後,無需重新開立退稅明細申請表或現場小額退稅核定單。
    (四)現場小額退稅案件如有溢退稅款者,特定營業人應向外籍旅客收回該退稅款並自行帳務沖銷,民營退稅業者不會就該筆溢退稅款返還予特定營業人。
    (五)如遇無法收回原退稅明細申請表或現場小額退稅核定單者,特定營業人應於確認外籍旅客身分無誤後,至外籍旅客退稅系統重新開立退稅明細申請表或現場小額退稅核定單,並於該系統註記原開立退稅表單未收回。

     

  • 外籍旅客申辦機場港口退稅、特約市區退稅離境後,復來臺發生退換貨或折讓,或申辦現場小額退稅,非購物當月退換貨或發生折讓情事,應如何辦理?

    (一)特定營業人應收回原開立之統一發票收執聯或電子發票證明聯、外籍旅客簽署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及退稅明細核定單或現場小額退稅核定單,並應於外籍旅客退稅系統作退換貨或折讓註記,特定營業人得免收回原開立退稅明細申請表。
    (二)惟因退換貨或折讓而有溢退稅款者,特定營業人應填發40F繳款書向外籍旅客收回該退稅款,代為向公庫繳納;特定營業人應俟外籍旅客繳回溢退稅款後,始得受理其嗣後購買特定貨物退還營業稅之申請。
    (三)已辦理現場小額退稅之外籍旅客於離境前換貨,如非於購物當月份辦理換貨,特定營業人應依規定收回退稅款並作相關註記,辦理退貨作業,再依規定辦理換貨作業。

     

  • 外籍旅客於申請開立退稅明細申請表或現場小額退稅核定單後,同一日向同一特定營業人發生增購特定貨物之情事時,應如何辦理?

    (一)特定營業人應就該增購金額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退稅明細申請表或現場小額退稅明細核定單交付外籍旅客申辦退稅。
    (二)但加計增購特定貨物當日累計含稅消費金額超過新臺幣(後同)48,000元、當次來臺旅遊期間辦理現場小額退稅含稅消費金額累計超過120,000元或同一年度多次來臺旅遊辦理現場小額退稅含稅消費金額累計超過240,000元者,應開立退稅明細申請表,不得開立現場小額退稅核定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