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營業人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辦理,退換貨或折讓後作廢重開之統一發票,應註明原開立發票之日期及字軌號碼。
特定營業人就特定貨物開立統一發票時,應據實記載下列事項:
(一)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課稅別及總計。
(二)統一發票備註欄或空白處應記載「可退稅貨物」字樣及外籍旅客之證照號碼末四碼。
不可以,銷售與外籍旅客特定貨物之統一發票,外籍旅客非屬營業稅法所稱之營業人,故無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之問題,開立與外籍旅客僅限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因此,統一發票上登有買受人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或將二聯式統一發票換成三聯式統一發票之情形,不得辦理退稅。
特定營業人於外籍旅客同時購買特定貨物及非特定貨物時,應分別開立統一發票。
目前尚無罰則,惟如未依規定開立退稅明細申請表或記載不實,造成海關查驗困擾或其他異常情形,經主管稽徵機關通知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稽徵機關將廢止其特定營業人之資格。
營業人可於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之空白處,以手寫方式載入;並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替代。
經核准自行印製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得申請於印製之發票上列印各縣市代表店之收銀機統一發票專用章;是外籍旅客向核准為特定營業人之分支機構購買特定貨物,開立退稅明細申請表上所加蓋該分支機構之統一發票專用章與其自印收銀機統一發票上代表店章不符者,如同屬一總公司者,不影響外籍旅客退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