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定營業人受理申請開立現場小額退稅核定單時,應先檢核該外籍旅客之證照,確認其入境日期;並應使用外籍旅客退稅系統查明確認該旅客非屬經法務部依資恐防制法公告列為制裁名單者。
(二)特定營業人於開立「現場小額退稅核定單」時,應登入民營退稅業者之退稅系統,於該系統開立記載、傳輸下列事項後,列印「現場小額退稅核定單」,除加蓋特定營業人統一發票專用章,並應請外籍旅客簽名(但外籍旅客持民營退稅業者報經財政部核准載具申請開立退稅表單者,得免簽名),交付該外籍旅客收執:
1.外籍旅客基本資料。
2.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之年、月、日。
3.購買特定貨物開立之統一發票字軌號碼。
4.依統一發票所載品名之次序,記載每一特定貨物之品名、型號、數量、單價、金額及可退還營業稅金額。該統一發票以分類號碼代替品名者,應同時記載分類號碼及品名。
(三)特定營業人應將外籍旅客購買之特定貨物獨立裝袋密封,並告知外籍旅客如於出境前拆封使用或經查獲私自調換貨物,應依規定補繳已退稅款。
(四)依據現場小額退稅核定單所載之核定退稅金額,扣除手續費後之餘額墊付外籍旅客,連同依規定開立之統一發票收執聯或電子發票證明聯(應加蓋「旅客已申請現場小額退稅」之字樣)、現場小額退稅核定單,一併交付外籍旅客收執。
(五)銷售非特定貨物(包含勞務及免稅貨物)不得開立現場小額退稅核定單。
(六)外籍旅客如因違反本辦法規定經外籍旅客退稅系統為相關註記者,特定營業人不得受理該外籍旅客之退稅申請。但外籍旅客已繳回稅款者,不在此限。
(七)外籍旅客退稅系統查無外籍旅客入境資料或網路中斷致外籍旅客退稅系統無法營運,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特定營業人事由致網路無法連線,不得辦理現場小額退稅。
外籍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特定營業人不得受理辦理現場小額退稅,並應告知該等旅客應於出境時向民營退稅業者申請退稅:
(一)同日同店累計含稅消費金額超過新臺幣(下同)48,000元者。
(二)當次來臺旅遊辦理現場小額退稅累計含稅消費金額超過120,000元者。
(三)同一年度多次來臺旅遊辦理現場小額退稅累計含稅消費金額超過240,000元者。
(四)外籍旅客退稅系統查無其入境資料者。
(五)網路中斷致外籍旅客退稅系統無法營運者。
外籍旅客於同一天內向同一家辦理現場小額退稅之特定營業人購買特定貨物累計含稅消費金額在新臺幣(後同)48,000元以下、當次來臺辦理現場小額退稅含稅消費金額累計不超過120,000元且同年度累計不超過240,000元者,特定營業人應依外籍旅客之申請,使用外籍旅客退稅系統開立、傳輸及列印現場小額退稅核定單。